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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|
作者:张伟明 发表日期:Thu Mar 10 07:45:00 CST 2016 阅读次数:7016 |
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员的义务 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: 第二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,学习团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 (二)宣传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,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,在学习、劳动、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。 (三)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,执行团的决议,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,提倡共产主义道德,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,英勇斗争。 (四)接受国防教育,增强国防意识,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。 (五)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,热心帮助青年进步,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。 (六)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,自觉维护团结。 团员的权利 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第一章第三条及第十一条规定: 第三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,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。 (二)在团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 (三)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,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,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,监督、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。 (四)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保留,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。 (五)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,并且可以申辩,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。 (六)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告,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。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。 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。 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,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,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。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、不过团的组织生活,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,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。团员自行脱团,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,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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