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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赔偿规则 |
作者:万决红 发表日期:Fri Sep 02 13:45:00 CST 2011 阅读次数:7442 |
书刊赔偿规则 为确保学校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正常流通和广泛利用,对遗失、污损书刊资料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: 一.遗失书刊资料,属1980年以前出版的(含1980年),学校图书馆藏有复本的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20倍赔偿;没有复本的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30倍赔偿。 二.遗失书刊资料,属1981年至1985年期间出版的(含1981年、1985年),依据学校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,分别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10倍或15倍赔偿。 三.遗失书刊资料,属1986年至1990年期间出版的(含1986年、1990年),依据学校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,分别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5倍或10倍赔偿。 四.遗失书刊资料,属1991年以后出版的(含1991年),依据学校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,分别按原书刊资料的2倍至5倍价格赔偿。 五.凡遗失的书刊资料系多卷书、套书中的1卷或1册,赔偿时书价应按整套书价计算,余卷(册)均属图书馆所有。此条适用于上述各条。 六.遗失1册期刊,则按该期刊全年价格赔偿,余册属图书馆所有。(如遇本校图书馆非馆藏核心刊物的,可酌情减半处理。) 七.赔偿遗失的书刊资料,可由读者购买与原书刊版本完全一致的书刊直接作赔偿。 八.污损书刊资料,没有造成书刊资料内容残缺的,按该书刊资料价格和出版年限酌情赔偿修补、装订费。 九.因污损而造成书刊资料内容残缺不全的,则视作遗失该书刊资料处理。 十.随书刊附属的电子读物遗失或损坏时,如电子读物属附赠性 质,参照本规则第八条处理,如电子读物属付费性质,则按书刊原价赔偿,书刊归图书馆所有。 十一.赔偿书刊资料,在图书馆核定价格后,由读者直接将赔偿金额交学校会计室,再将发票送图书馆备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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